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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研讨会在京召开


民企章程与管理缺失引发纷争,企业风险控制引专家热议

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研讨会在京召


在全国深度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1号文件精神中,北京恒安讯佳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成为焦点,引起法学专家对民营企业风险控制的高度关注。8月25日,以中法委突发1号文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为研习主体,以北京恒安讯佳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1240号变更登记纠纷为研讨主题的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研讨会,在西城区德胜商会会议室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陈建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刘家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常务副秘书长阴建峰教授六位法学专家,法治周末、企业观察报、中国产经新闻报、企业家日报、消费时报的媒体代表与企业代表徐彬、王月洋、杨芳等共同出席了研讨会。

纠纷回顾
在恒安讯佳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的焦点,谷宏兵请求将恒安讯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徐彬,其主要依据为2017年8月6日恒安讯佳公司董事会经3名董事表决并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为:(1)由于谷宏兵个人家庭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董事会经过认真讨论,接受谷宏兵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请求,由徐彬董事长暂时兼任恒安讯佳公司总经理职务;(2)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新的章程另行规定;(3)谷宏兵需把公司的现状及公司整体设计进行详细的分类移交;(4)由于公司其他股东不领取工资以及公司经营现状,董事会接受谷宏兵不领取工资的申请。但谷宏兵此后并未按决议第三条办理清点移交,并且在2017年12月6日擅自从公司拿走财物章和发票章,使公司所有经济活动陷入瘫痪,无法正常经营。恒安讯佳公司在谷宏兵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已经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情况,且目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纠纷的基本情况是,2017年8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恒安讯佳公司全体3名董事到场,并对决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2日召开的微信股东会,未提前通知各方,所形成的决议得到两位股东徐彬、刘鹰的同意,谷宏兵无回复,且未形成书面决议。另外,《北京恒安讯佳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第36条规定,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事实上,根据董事会于2017年8月9日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第一项内容是以第二、三、四项内容为前提的。尤其是第三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徐彬暂时兼任恒安讯佳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前提是,“谷宏兵需把公司的现状及公司整体设计进行详细的分类移交。”正是缘于谷宏兵未实际履行该决议所约定的经理交接义务,徐彬才反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徐彬所提出的谷宏兵未按照董事会决议办理交接工作这一事实,谷宏兵曾辩称其“辞职后一直与恒安讯佳公司及徐彬协商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对方始终拒绝配合,也不接受谷宏兵移交的相关印章等材料。”可以看出,谷宏兵并未否定徐彬所提出的其未办理交接工作这一事实,而是企图以“辞职后一直与恒安讯佳公司及徐彬协商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来混淆视听,即谷宏兵试图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直接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其所言对方“不接受谷宏兵移交的相关印章等材料”更是不甚合理。谷宏兵个人亲自将印章拿走,如若其想返还给公司,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都可以实现。况且,没有印章,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管理存在混乱,这更是其他股东不愿看到的境况,又怎可能拒绝其送还印章?

恒安讯佳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便由谷宏兵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其熟悉公司的一切运营,公司员工也由他聘任,其本人若提出离职理应进行详细的工作交接,故此2017年8月7日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第三项是合情合理的。但目前由于谷宏兵拒绝向恒安讯佳公司分类详细交接,而公司其他人员对于公司的资产、债务、法律纠纷等现状均无法掌握,导致恒安讯佳公司至今无法完成清理工作。法定代表人谷宏兵操纵公司混同经营,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应承担个人责任。所以恒安讯佳公司可起诉谷宏兵,主要理由为,谷宏兵在恒安讯佳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同时又系鼎盾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着这两家公司。而正是由于谷宏兵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持有恒安讯佳公司公章,其可在不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随意签订认证经销商协议以及产品合作协议。这恰恰是恒安讯佳公司所起诉的,谷宏兵有竞业禁止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之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表现。



专家认为

恒安讯佳公司公司登记纠纷虽然小,但焦点比较集中,社会影响比较深远。建议民营企业要通过本次研讨会,以恒安讯佳公司公司登记纠纷为戒,咨询相关专业法律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中法委,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对公司资产的监管责任,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号文件。依法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同时依据公司发展方向,在战略制定、市场营销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问题上一定要重视,咨询专业的管理公司,加强产权保护,健全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法律公证。这关系到公民、企业家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避免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出现类似于恒安讯佳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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